(2017)内082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林与武登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武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武登军,男,1981年生,汉族,现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