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承里与孙万世、雷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里,孙万世,雷香云,孙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366号原告:韩承里,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万世,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雷香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润华,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审理原告韩承里与被告孙万世、雷香云、孙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承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韩承里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