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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史丽丽、刘红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丽丽,刘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07号申请执行人史丽丽,2,54岁,1963-05-23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6305234667,地址献县韩村镇北张白村被申请执行人刘红海,1,39岁,1978-06-10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806104216,地址献县高官乡刘尚庄村申请人史丽丽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红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