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3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沙沟镇。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成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张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武某某因其妻刘某某网聊而多次与其发生争吵,并因刘某某坚持离婚而持刀威胁,后刘某某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其岳父刘希某家劝说刘某某并留宿刘希某家。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武某某再次劝说刘某某遭到拒绝后产生绝望情绪及杀人恶念,遂持斧头猛砍仍躺于床上的刘某某头部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碎片嵌入脑组织并长期存留构成重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武某某撞墙自杀未遂,被其岳父刘希某控制并被侦查人员抓获。提供证据如下: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希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该案系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武某某因其妻刘某某网聊之事,与刘某某多次发生争吵。刘某某坚持离婚,并在武某某持刀威胁后离家出走。2017年2月7日刘某某回到其父刘希某家,2月8日、9日武某某劝说刘某某不要离婚未果,遂在刘希某家住宿。2月10日6时许,武某某再次劝说刘某某不要离婚遭到拒绝后产生绝望情绪,欲将刘某某杀害后自杀,遂持斧头砍击睡梦中的刘某某头部两三下,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碎片嵌入脑组织并长期存留,构成重伤二级。后武某某欲撞墙自杀未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沙沟镇刘希某家,堂屋客厅内顶南墙靠西墙一张双人床东侧地面有一血泊。东里间北侧卧室内的炕上西南角处被子上有血泊;南侧锅屋通往北侧卧室门口地面见滴落状血迹。院内东南角处水泥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2.物证照片一张2017年2月10日,侦查人员拍摄武某某作案凶器斧头一把。该斧头已随案移送。3.鉴定意见及病历沂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7]96号:2017年2月14日经鉴定,临床检查:刘某某头部见多处头皮裂伤;CT检查:额骨、左侧顶骨、右侧颞骨骨折并颅内积气,左侧额顶叶内见颅骨碎片,左侧额顶部、双侧颞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入院后行头皮清除缝合术+颅骨清创术+双手清创术,术中探查颅骨线状骨折,依次缝合头皮及双手创口。以上检查说明伤者头皮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伤,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碎片嵌入脑组织并长期存留,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2j条之规定,伤者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损伤特征符合锐器伤。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对象武某某嫌我和别人聊天,我们俩吵的很厉害,闹离婚。年前阴历11月他拿刀子威胁我别跟他离婚。我们打了架,过年我去武汉过的。正月十一回来去了我娘家,十二下午武某某去商量我回家好好过日子,我没答应,他当晚住下的。十三他把两个孩子带去还商量我别离婚,我没同意,他又住下了,我们四口在堂屋东边屋的炕上睡的。十四早上他出去了一会回来,我也醒了,感觉他拿了个东西回来的。他挤在我和墙中间的空里拿手机给我照像,又说让我回家的事,我说了我们俩真够呛,非离不行,他说为了小孩也不行,我说小孩和他没关系,他还拿刀吓唬我,我说就算跟个要饭的,也不跟他了。一会我又睡着了,正睡着试着头嘭的一下,睁眼见他拿把斧子朝我头上砍,我叫不出来了,用两个胳膊架起来挡着,也没挡住,斧子直接砍我右侧头顶上了。这时女儿吓醒了哭,我父亲刘希某就跑到我们屋,把他抱住了,武某某把斧子扔了,往屋里的东墙和西墙各碰了一下头,又挣着出去了。我起来走到堂屋,蹲到堂屋西边的床跟前,头一直在流血,也说不出话来了。后来我娘把我弟刘某奎和刘某亮叫我家了。我睡着时武某某砍了我几下我也不知道,醒了后就试着砍了一下。5.证人证言⑴证人刘希某证言我女儿刘某某与武某某年前因为上网的问题打架,刘某某非要离婚,没在家过年,年后到我家中住,武某某知道后也去住在我家。2月10日早听到小孩哭,去他们睡觉的房间见刘某某躺在炕上满头是血,被子炕上都是血,我也不知道她是死是活,两个外甥在炕上没命的哭。武某某往外跑,用头朝东墙上撞,把头撞破了。刘某奎来打了他两拳,和我一块摁着他。刘某现报了警。武某某砍人的斧头是我家放在做饭的屋里用来砍柴的。⑵证人刘忠奎证言我二姐刘某某和他对象武某某去年阴历10月感情破裂,武某某怀疑我姐有网友,在外边有其他男人,二人打了好几次架,我二姐非要离婚,我们家人也不支持她离婚。今早我到我母亲家见我二姐夫武某某在墙跟下用头撞墙,我父亲说武某某把我二姐刘某某砍了,我就过去把他摁住,打了他两拳。我进屋见我二姐坐在地上满头是血。⑶证人李某某证言刘某某和武某某是从前年开始有矛盾的,当时是因为武某某老在网上跟别的女的聊天。去年下半年是因为刘某某也在网上和别人聊天。11月武某某还买了两把刀子要杀刘某某。腊月27两口子又打架,武某某把刘某某的手机摔了,刘某某就走了,过了年初十左右才回来。前天、昨天武某某到我家住下。今早7点左右听到他们屋小孩叫了声,我对象过去后,我外甥女说她爸把她妈砍死了。我过去见刘某某头朝东躺床上,两手抱着头,满头是血,有把斧头放在床边,我给扔了屋门口了,我把她扶到外屋炉子旁坐着。又叫我儿子刘某奎过来的。⑷证人武某某证言我是事后听说我儿武某某砍了他媳妇刘某某。从去年就听说他俩闹离婚,具体因为什么不知道。武某某从小性格内向,不怎么说话,很轴,心理正常。(5)证人刘某现证言2017年2月10日早上六点,我兄弟刘某奎打电话说我妹妹和我妹夫在我父亲家打架很严重。我就过去了,看见刘某奎在大门口把武某某摁在地上,我妹妹刘某某坐在板凳上,满头是血,我母亲搂着他。我吓坏了就报警了。武某某用斧头砍伤的我妹妹。去年冬天,武某某就闹过一次,买了两把斧头要杀刘某某,我听刘某某说她被武某某用刀捅的胸口通红了。6.被告人武某某供述我平时在潍坊打工。从2016年阴历10月我回来考驾驶证时就发现我对象刘某某常用手机聊天,她说跟同学聊天,后来我通过跟她聊天的微信号找到一个手机号,打过去是浙江的号,打通后对方什么也没说就挂了电话。我就知道她是跟网友聊天了,从那后我们就常吵架。后来我把我岳父刘希某叫到我家说了这事,我对象就说是她错了,要跟我离婚,我不同意,我们就因这个事常吵架。我考完科目二回潍坊打工一个月又回家待了三四天,她又跟我吵着闹离婚,我就出去买了两把水果刀朝她比划,吓唬她别跟我离婚,被我叔和我父亲劝开了,第二天我就气的回了潍坊。阴历11月我回家没见我对象,在家里发现了她用的其中一部手机,上面收藏了一张别人给她发信息的截图,其中一个内容是个陌生男的给他发了句话“今晚让你舒服”,我很气愤就打电话联系她,一直联系不上,我也去潍坊、青岛等地找了两天没找到。直到一个月后潍坊我小姨子刘某梅打电话说我对象去她家住了一天,腊月25回了我岳父家。26日我跟我父亲去叫她回家过年,她不回,我就在我岳父家住了一晚,哄了她一晚就是不回家。27日我姑和我兄弟也去叫她回家,她就跟我回去了。回去我跟她商议能好好过日子吧,问她在哪干活,她都不说,我就想看看她手机,她不给,我夺过来后直接摔了,她就让我舅子来把她和两个孩子、行李拉走了。28日我打电话跟她解释,她回信息说说什么也不跟我过了。过年她也没在家过。2017年2月7日(正月十一)她从潍坊回来拿户口本补身份证,我没在家也没见到她。正月十二我去我岳父家叫她,她不跟我回去。当晚和正月十三跟她一直商量,她还是不回去,我就跟孩子在我岳父家住下,我们四口住在东屋里间的炕上,我睡最北侧头朝东,中间是孩子,她在最南侧头朝东。正月十四早上五点多我上完厕所回来坐在她睡的那一边炕头上跟她商量,她还是不同意。我当时想这半年闹腾的,也觉着绝望了,就从烧炕的那间屋门口拿起一把小斧头(20来公分长,木柄的)回到炕上,把斧头放到炕跟前地上。我心想再说说看,她确实不想跟我过就一块死了算了,我说就是看孩子的面也不能离婚,她死活不同意,还说就是嫁个要饭的,也不跟我了。我没法承受,心里就崩溃了,就想你不叫我好过,我也不叫你好过,就算俩人死了一块,也不叫你出去。之后我就回头把斧头拿起来朝她头连砍两三下,我女儿看着就吓哭了,我对象也叫了一声,我看她在被窝里满头是血,以为她不行了,就想自己也撞死算了,我把斧子扔屋里朝东墙撞了一下头,又从炕上往下一窜撞到西墙上,头都没破。这时我岳父从堂屋过来把我抱住了,我想出去继续撞墙,挣着往外走,一直到了院里把头朝院里东墙撞,撞破了,我也倒地上了。这时我舅子刘忠奎来打我脸两拳,把我摁地上,我岳父把我双手双脚绑起来了。因为刘某某要跟我离婚,我不想离,受不了这种打击,就想把她砍死,我也自杀算了。就用斧子照着她头砍的。7.综合证据(1)110接处警单:证实2017年2月10日9时31分,刘某贤电话报案称:在沙沟镇刘某奎家,有人被砍了,请求处理。(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0日7时许,侦查人员到沙沟镇将武某某抓获归案。(3)户籍信息:证实武某某于1984年出生。(4)谅解书: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该案系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德付人民陪审员  王全德人民陪审员  徐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夏小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