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立林与窦明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林,窦明全,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386号原告:肖立林,女,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窦明全,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第三人: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法定代表人:吴超,镇长。原告肖立林诉被告窦明全、第三人肥东县撮镇镇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肖立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林撤诉。本案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肖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