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康虎雷与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虎雷,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村民委员会,康铁彬,康双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411号原告:康虎雷,男,汉族,1940年2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告: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康清全,村委主任。第三人:康铁彬,男,汉族,52岁,住伊川县。第三人:康双印,男,汉族,50岁,住伊川县。原告康虎雷诉被告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康铁彬、康双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康虎雷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虎雷撤回对被告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虎雷负担。审 判 长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冰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