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红军与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军,孙国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10号原告:吕红军,女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红,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军与被告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