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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红军与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军,孙国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10号原告:吕红军,女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红,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军与被告孙国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