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与长乐红豆杉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长乐红豆杉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01号原告: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7557092E。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长乐红豆杉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松下垅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5083584E。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执行董事。原告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红豆杉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7元,减半收取计6188.5元,由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凤书记员郑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