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修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4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修洪,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修洪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修洪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东津沱往合川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至希尔安大道国家电网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在处警中发现被告人王修洪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对其作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将王修洪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王修洪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修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修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修洪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修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修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修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书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