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亮与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民初1030号原告:赵亮。被告:关勇。原告赵亮与被告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被告关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0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关勇自2013年起多次购买原告貂皮,至2015年11月12日累计欠货款1280000元。后经协商被告通过债务转让方式偿还1060000元,剩余220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以达上述诉求。被告关勇辩称,我欠原告货款金额是213000元,不是220000元。我与原告协商过用服装抵账,但原告不接受,所以不应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关勇自2013年起购买原告赵亮貂皮,至2015年11月12日结欠原告货款1280000元未付,同日向原告赵亮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通过以货抵账、付款等方式给付原告货款共计1067000元,现尚欠213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由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关勇未如约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应向原告赵亮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赵亮承认被告关勇所欠货款数额为213000元,而非诉状中主张数额,故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为213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此基础上加收30%至50%。本案按加收40%,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共18个月计算,逾期利息应为213000×0.0475×(1+40%)÷12×18=21246.75元。原告诉请20000元未超出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勇提出其曾与原告协商用服装抵账,属合同的变更,但因原告未接受,协商未成,被告仍应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履行,该事由不构成被告在未按原合同内容支付货款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有效抗辩,故本院对被告关勇不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亮货款213000元及利息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关勇负担4048元,原告赵亮负担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