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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玥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