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复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德江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9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石德江,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德江之女):石芳芳,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海,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裴海之女):裴影,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复议申请人石德江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7)京0111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石德江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石德江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德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强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