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海燕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燕,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43号申请人钟海燕,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海燕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资款4555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