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牙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牙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牙牙,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忠秋,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牙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倩、被告人何牙牙及其辩护人徐忠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时30分,被告人何牙牙醉酒后驾驶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青区梨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沙温泉洗浴中心门前向北左转时,后方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津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左侧超车,后被害人孙某车辆右侧前部与被告人何牙牙车辆左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牙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鉴定,被告人何牙牙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7.0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何牙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何牙牙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牙牙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牙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车辆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损失价格认定说明、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何牙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牙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牙牙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何牙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牙牙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牙牙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牙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博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