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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银小林与湖南龙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小林,湖南龙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初10号原告:银小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振羽新区凤凰新嘉园。法定代表人:王梦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定非,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80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小林与被告湖南龙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银小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小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元,由原告银小林负担。审 判 长  莫佩华审 判 员  李盛刚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