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国飞与被告温向林、袁雪峰、高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飞,温向林,袁雪峰,高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96号之一原告苏国飞,男。被告温向林,男。被告袁雪峰,男。被告高在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飞与被告温向林、袁雪峰、高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袁雪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115xxxx)、车库(车位)一个(合同登记号:Y13xxxx,房号:17-6xxxx,预售证号:20xxxx);查封登记在被告袁雪峰名下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8xx**)。府谷县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金额3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苏国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雪峰名下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8xx**);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告袁雪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袁雪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袁雪峰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袁雪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鸿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