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高洲与许从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洲,许从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陈高洲,男,汉族,1964年6月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许从继,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高洲与许从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9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