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迪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迪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785号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万源社区彩电中心北侧北馨花园。法定代表人:张鹏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元,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凯,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迪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顺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迪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4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紫旌小区住宅楼2#、3#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紫旌小区住宅楼2#、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被告系紫旌小区住宅楼3#楼332室业主。2015年1月,被告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张子虎,并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但所欠一年物业费415元未予交纳。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迪凯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紫旌住宅楼2#、3#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的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该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迪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4月30日前尾欠的物业服务费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迪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