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彭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彭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勇,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勇之间是否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涉案工程是否分包给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必要时,可追加陕西承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另原审判决在判决理由中认为“原、被告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原告有权请求参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判决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