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龙武与陈燕、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武,陈燕,李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518号原告:张龙武,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陈燕,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李惠娟,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武与被告陈燕、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14元、减半收取3557元,由原告张龙武负担。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何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