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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龙武与陈燕、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武,陈燕,李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518号原告:张龙武,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陈燕,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告:李惠娟,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武与被告陈燕、李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14元、减半收取3557元,由原告张龙武负担。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何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