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竹磊与江西新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竹磊,江西新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689号原告:程竹磊,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江西新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XX。原告程竹磊与被告江西新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竹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竹磊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