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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去向,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撤回执行,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