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延辉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延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30号罪犯冯延辉,(自称王辉),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鲁05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冯延辉有期徒刑二年。自2016年6月16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冯延辉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冯延辉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冯延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延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