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石、宋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石,宋晓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30号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石:女,成年人。被告宋晓民: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石、宋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