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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石、宋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石,宋晓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30号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石:女,成年人。被告宋晓民: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石、宋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赉县禾鑫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