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科与周怀春、马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科,周怀春,马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35号原告:蒲科,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怀春,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马永霞,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新堰坎**号。原告蒲科与被告周怀春、马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蒲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蒲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