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明生与郭亮、毕志祥、何园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明生,郭亮,毕志祥,何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明生,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郭亮,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被执行人:毕志祥,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何园,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江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