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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与杨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91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杨正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冼子忠,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段玉均,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陈世界,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张永林,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现住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付朝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杨正均,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与杨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3934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