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与杨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91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杨正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冼子忠,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段玉均,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陈世界,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执行人:张永林,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现住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付朝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杨正均,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冼子忠、段玉均、陈世界、张永林、付朝云与杨正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3934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