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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案由:卖买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自觉一次性向本院交付人民币1500元整,已由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全部领取,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楚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