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案由:卖买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自觉一次性向本院交付人民币1500元整,已由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全部领取,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楚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