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1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福生与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生,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应允忠,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796号之二原告:孙福生,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跃平、蓝林茂,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兴官河路4号。法定代表人:楼庆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文勇,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应允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小燕,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吕山乡新街都林阳光11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生与被告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应允忠、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福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孙福生承担。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