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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06号原告:张某,女,住安达市。被告:赵某,男,住安达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