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06号原告:张某,女,住安达市。被告:赵某,男,住安达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