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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向晋武、闵赛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晋武,闵赛文,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晋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闵赛文,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肖霞,女,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晋武、闵塞文、肖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晋武、闵塞文、肖霞返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向晋武、闵塞文、肖霞的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和车辆登记等信息,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向晋武、闵塞文、肖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符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