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殿伟与曹善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伟,曹善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99号原告:刘殿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曹善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刘殿伟与被告曹善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殿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殿伟负担。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