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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殿伟与曹善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伟,曹善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99号原告:刘殿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曹善伟,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刘殿伟与被告曹善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殿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殿伟负担。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