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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唐燕、李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唐燕,李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唐燕,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金彩,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申请执行唐燕、李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彩已给付7130.08元,唐燕给付:1020.05元,剩余欠款,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与唐燕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燕于2017年10月偿还10000元,2018年2月偿还10000元,2018年9月偿还20000元,其余自2017年8月起,每月至少还款3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1前结清所有贷款本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审判员 张会平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