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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张雪、张吉毅、孙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张雪,张吉毅,孙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427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1号。负责人:李剑英,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张雪。被告:张吉毅。被告:孙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张雪、张吉毅、孙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保全费786元,共计1643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