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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诉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法定代表人:文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刘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