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雷金云、叶茂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雷金云,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苏家墚乡水口村高梁组**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叶茂福,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雷金云与被执行人叶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茂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6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合计5800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博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茂福有一套房产位于防城区防城镇××路三官坑宝龙·大儒世家12幢4层12B号房已被本院另案处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