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姚莫兰、肖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莫兰,肖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姚莫兰,女,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肖宽全,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姚莫兰申请肖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794号民事案件调解书,被执行人肖宽全应支付申请人姚莫兰案款33029.0元,承担执行费395.0元。现因被执行人肖宽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