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480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淘点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淘点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154U,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被告:淘点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淘点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