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开凡与被执行人韩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凡,韩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凡,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忠全,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开凡与韩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韩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陈开凡劳动报酬3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查明被执行人韩忠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7月2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韩忠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