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薄永贺与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永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54号原告:薄永贺,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勇,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薄永贺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永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永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薄永贺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