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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楚德、熊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楚德,熊喜兵,倪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孙楚德,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被执行人熊喜兵,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倪秀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楚德与被执行人熊喜兵,倪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舒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