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希民与张付芬查封房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希民,周青峰,张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申希民,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周青峰,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张付芬,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执行人申希民与被执行人周青峰、张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沂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沂水县荔景园南区7号楼2单元201室楼房及地下室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买卖、过户或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续保。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同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