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万诺鞋厂与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万诺鞋厂,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49号原告:沂南县万诺鞋厂,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潘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从孟丽,厂长。被告: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路华大厦六楼北向西端。法定代表人:刘瀚轩,执行董事。被告:刘瀚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鹏源鞋厂与被告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