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史仍振与赵勇威、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仍振,赵勇威,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051号原告:史仍振,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威,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被告: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金嘉公路西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828580418365C。法定代表人:史仍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旭,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仍振与被告赵勇威、金乡县弘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史仍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仍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仍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计11355元,由原告史仍振负担。审 判 长 朱熙明人民陪审员 陶志斌人民陪审员 董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玉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