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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茂春与王君凯、长春市天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春,王君凯,长春市天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58号原告:王茂春,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凯,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天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路3818号1门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学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山,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法定代表人:王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春诉被告王君凯、长春市天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春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减半收取527.50元由原告王茂春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峻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