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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70江苏华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袁成、南京海跃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袁成,南京海跃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三河村280号。法定代表人:张会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成,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海跃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B座3层413A室。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华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袁成、南京海跃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597-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成、南京海跃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华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7)宁裁字第597-10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