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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983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98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秀贞,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人,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6号。法定代表人:郎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该公司法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毓人民陪审员  华文松人民陪审员  李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