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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名涛、成都绿森堡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名涛,成都绿森堡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彭名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绿森堡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名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绿森堡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685591.8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绿森堡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60.0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外,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