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巧芝与保定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芝,保定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700号原告:赵巧芝,女,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388号秀兰饭店综合楼70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2776167836C。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巧芝与被告保定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巧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巧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        长        江审判员 卢        清        江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苑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