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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588苏州市舜彭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沅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舜彭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沅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88号原告苏州市舜彭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林。委托代理人韩笑。被告山东沅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舜彭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沅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